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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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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二)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持卡人”的理解

(一)学界观点分析

(二)单位恶意透支的涉罪问题分析

三、恶意透支犯罪客观方面相关问题的理解

(一)对“超限额以及超期限透支”的正确理解

(二)“催收不还”的理解

(三)“数额较大”的理解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界定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五、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一)利息不应计算为恶意透支数额

(二)数额累加问题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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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以其独具的“透支功能”在为持卡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的同时,也为发卡银行带来了一定经济利益。当前,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日益扩展,各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在相关配套建设及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滥发信用卡的情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不断的上升。然而,对于此类犯罪,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在认定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因此为正确认定本罪,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具有必要性。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及具体实务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中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看法。本文分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及问题的提出。此部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了两则案例的基本情况,从而引出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以及需要探讨解决的争议问题。
  第二部分,对“持卡人”的理解。此部分重点讨论了关于“持卡人”理论分歧观点以及单位实施恶意透支的主体这两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对于“持卡人”应理解为合法的持法人,但对合法的持法人应当从广义加以理解;其次,应当将单位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之内。
  第三部分,恶意透支型犯罪客观方面相关问题的理解。此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之一,主要讨论了“超期限”“超期限”以及“催收不还”如何理解等问题,对部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看法。本文认为:实际意义上讲“超限额透支”的情形是不存在的;两次催收应当为两次有效催收,且两次催收之间应当规定相应的间隔时间;催收后归还欠款的行为并不具备中断三个月宽限期的作用。
  第四部分,“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此部分主要阐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界定、司法认定以及具体认定等问题,并对案例一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应单单依靠司法解释列举的标准,还应综合全案各种因素加以系统考虑。
  第五部分,恶意透支数额的具体认定。此部分本文讨论了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含利息、两张卡透支(每张卡透支数额均为达到入罪数额)数额是否累加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利息不应计算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使用两张及以上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每张卡的透支数额均为达到“数额较大”情形的,数额不应累加计算,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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