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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记员制度改革——以福柯的权力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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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书记员简介

(一)书记员的历史起源与发展

(二)域外书记员制度

(三)我国书记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福柯的权力技术观

(一)福柯32的权力观

(二)福柯的考古学与谱系学

(三)福柯权力理论的亲和性

三、福柯权力理论视野下的书记员

(一)书记员职业的话语建构42

(二)书记员职业的区隔管理

(三)书记员职业的权力运行

(四)书记员职业的检查制度

四、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结构设置与检查制度

(二)建立完整的话语体系

(三)确保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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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来,应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书记员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书记员改为聘任制,并单列职务序列进行管理。书记员制度本身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书记员从以往的公务员系统中逐渐脱离出来,形成自己的职务管理模式,其依附的地位转而成为独立的地位。但是在此过程中,书记员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提高,而是因为聘任制的出台,任职资格有所降低,对书记员的要求大不如前,导致书记员的管理面临着挑战。与此同时,书记员所处的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官助理制度、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均从外部对书记员制度改革产生着影响。书记员的辅助性工作进一步细化,职业分工变得愈加模糊,检查制度无法跟进,司法制度之间的衔接也相应出现问题。
  伴随着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得到了保障,但是司法辅助性工作的职业化却被忽略了。我国的辅助性职业自古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这一点通过考察古代的胥吏制度便可体现出来,辅助性人员的地位除了一味地予以压制,造成管理失控,并没有在制度改革的历程中,使其地位以及发展问题得到正视。全文将从古代胥吏制度、现代书记员体制以及域外书记员制度等多个方面来分析书记员制度的变革环境以及原因。由于胥吏传统的束缚、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检查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书记员自身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回馈式影响,书记员制度改革并没有如预期,顺利并且快速的开展下去。书记员制度改革遭遇瓶颈。而学界在分析书记员制度改革效果的过程中,从人事管理、实务操作、法律环境、境外经验角度的颇多,同时亦欠缺了理论架构,导致我们无法更加深入地了解书记员制度以及其改革的动力与阻力。
  因此,本文结合了福柯的权力技术理论,从书记员制度的话语建构、法院对书记员群体的区隔管理、司法权力在书记员处的过渡与运行以及检查制度的缺位等多个角度,对书记员制度改革遇阻进行微观的分析,提供了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历史视野、法律视野、制度视野以及权力视野,全面展现了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图景。并在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提出对书记员改革方向的几点建议,希望通过完善人事结构设置、健全法律规范以及提高书记员的自身职业水平,确保书记员的职业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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