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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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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捕后羁押概述

(一)我国捕后羁押的现状

(二)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理论基础

(三)欧美主要国家对捕后羁押审查程序的规定概况

二、必要性审查权的归属

(一)概况

(二)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具有及时性

(三)由公诉部门行使,具有准确性

(四)由驻所检察室行使,具有相对中立性

(五)长远来看,建议必要性审查权划归人民法院

三、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一)羁押必要性原则

(二)如何理解“必要性”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审查开始时间

(三)审查方式

(四)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救济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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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侦查、检察及其审判过程中,持续动态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必要性审查,确定有无羁押的必要的一种审查程序。该审查程序既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公开言词审查的形式进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审查程序的建立不仅可以防止司法实践中长期羁押、非法羁押和任意羁押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仅如此,还能大大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两万三千余字。
  第一部分,捕后羁押概述。首先,通过对我国捕后羁押的现状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羁押率长期畸高,非法羁押、任意羁押的现象比较严重,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改善这种司法顽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次,建立必要性审查程序在理论上具有深厚的价值基础,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及其程序正当不仅是刑事诉讼法中普世的价值标杆,更是建立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基石。最后,欧美法治发达国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个方面上有很多值得我们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借鉴的地方,比如:由中立的法院进行必要性审查;审查方式主要采用听审的方式进行,有利于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第二部分,必要性审查权的归属。在我国,要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核心在于必要性审查权的归属,也即是由哪个机关、哪个部门来行使这个权力。当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而且,随后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对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进行了权限划分,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具有及时性;由公诉部门行使,具有准确性;由驻所检察室行使,具有相对中立性。然而,从学术研究和诉讼格局的角度出发,必要性审查权最宜划归人民法院来行使。
  第三部分,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此次修法,虽然提出了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是立法条文过于简单,并没有将审查时依据何种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羁押进行审查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就是“必要性”,而如何理解和把握“必要性”,则自然而然成了整个程序的中心。从实体上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有法定羁押之罪的犯罪事实发生,或者,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时可以继续羁押。从程序上来说,没有其他替代性措施或手段,人身保全和证据保全等不足以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危险性,可以继续羁押。
  第四部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要建立和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其中几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是关键。本文重点选取了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审查开始的时间,审查方式和审查程序结束后的救济等对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起支撑作用的四大支柱展开论述。
  建立和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其一,可以有效缓解或者遏制实践中羁押率畸高、非法羁押等现象,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其二,可以有效落实今年政法会议上提出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其三,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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