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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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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取向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背景

(二)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价值取向

二、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分析与范围界定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分析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界定

(三)超范围行医者的主体资格认定

三、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罪之应增加主体

(一)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现实需要

(二)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理论依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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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定为医务人员,从字面的规定看很明确,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由于刑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医务人员的范围,因此,刑法理论学界在医疗事故罪主体方面一直存在激烈争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将医疗机构规定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就成了一个问题。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事故罪作为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医疗犯罪罪名之一,其犯罪主体的正确界定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背景及价值取向出发讨论该罪主体,以期对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取向。此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概况和国外关于该罪的立法例,探析了我国对于该罪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二部分: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分析与范围界定。此部分首先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后结合该罪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结论如下: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不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党政、工勤人员;医科实习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比照医务人员处理;超范围行医的医生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第三部分: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罪之应增加主体。此部分从现实需要与理论依据两方面论证了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合理性,医疗机构见危不救等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建议刑法增加医疗机构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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