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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的平衡——以德雷德·斯科特案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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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坦尼法院时期的历史背景

(一)坦尼法院时期前(1837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进程

(二)坦尼法院时期(1837年---1864年)的时代背景

二、坦尼法院的政治困境——德雷德·斯科特案

(一)德雷德·斯科特案的案由简述

(二)德雷德·斯科特案背后的真正主角

(三)坦尼法院对德雷德·斯科特案的最终判决及其社会影响

三、坦尼法院政治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1830年以来美国废奴主义的高涨

(二)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体制动荡

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政治功能的局限性

(一)坦尼法院试图通过法律问题解决政治问题的希望破灭

(二)如何在法律与政治之间确定"边缘行动"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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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以德雷德·斯科特案为主线,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在法律与政治之间确定自己的“边缘行动”。德雷德·斯科特案发生于1857年,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由罗杰?B?坦尼担任首席大法官,该案的审理以及判决也都是由坦尼法院进行和作出的。坦尼法官对德雷德·斯科特的判决被当时的评论者用“声名狼藉”、“面目可憎”,“最糟糕的司法审查”等恶劣的词汇进行评价。因为,坦尼法官将法院的司法权延伸到政治边缘,并径行作出黑人奴隶应继续被视为奴隶主财产的判决。而当时的美国其实正处于南北双方是否废除奴隶制这一问题的尖锐冲突下,致使坦尼法院作出德雷德·斯科特败诉的判决毫无置疑地激怒了废奴派,不久便发生了北方的反奴隶制运动。随着林肯成功当选为总统,共和党据此吹响了战斗号角,南北战争就这样在德雷德·斯科特案判决的几年后悄无声息地爆发了。
  从德雷德·斯科特案的判决导致惨烈内战迅速爆发这一事件中,可以得出的教训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必须重塑其职能权限,必须将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因为相应的政治问题只能由专门的政治部门解决,法院的职能只能是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对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对立当事人就他们的纷争作出裁判,而对涉及的敏感政治问题,不应去干涩,也不应幻想着自己可以试图愈合国家的分裂状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对坦尼法院时期前的历史背景也即早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马歇尔时期法院作简要介绍,分析出联邦最高法院即使是进行到坦尼法院时期,它的社会威望也未达到很高的地位,人民也并未完全地信任联邦最高法院。随后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德雷德·斯科特案的案件经过以及该判决引起的社会后果,接着对坦尼法院作出德雷德·斯科特案判决原因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就像是回答霍茨波的追问一样1——如何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得到很好的执行。对联邦最高法院来说,首先重塑坦尼法官的自我克制原则刻不容缓,也就是让司法权仅仅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努力避免介入敏感的政治问题,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维护政治稳定的辅助工具,真正地做到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其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公众能够接受的,哪怕是公众不喜欢的判决结果,但是司法权威足够能让公众自愿接受同时不对司法机构丧失任何信心。那么如何才能让公众自愿接受判决结果,最重要的一点是让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跟宪法宗旨保持高度一致性,因为宪法就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的宪章。所以,只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与宪法目的保持高度一致性,使其真正成为宪法守护神,同时将自我克制原则贯穿联邦最高法院案件审理始终,才能更好实现社会稳定、人民安定,更加高效地维护美国统治阶级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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