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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及盗窃罪之间的区别——以高某赊账购物后盗窃欠条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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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及主要的争议点

(一)案情简介

(二)分歧意见

1.观点一:高某构成诈骗罪

2.观点二: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3.高某构成盗窃罪

(三)案件争议焦点

1.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是否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3.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5.本案中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

二、对本案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是否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合同的形式

3.合同的范围

4.合同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犯罪的主体不同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4.对《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理解

(三)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四)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实施的手段

2.财物转移方式——是否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

(五)本案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1.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概念

2.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

3.本案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三、研究结论

(一)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

1.主观上,高某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2.客观行为上,高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方法骗取受害人的财物

3.高某非法获取了财物,受害人张某具有财产损失

4.在客体方面,高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物所有权

四、对焦点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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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比较短,是1997年《刑法》才规定的罪名。合同诈骗罪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常见罪名。自从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后,两罪的区分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也存在着较大争议,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成为了司法认定的难点。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罪的对象也日益多元化,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盗窃罪和诈骗罪均是历史悠久的常见的侵犯财产性犯罪,在典型的盗窃和诈骗犯罪中,两者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诈骗罪是采用欺骗的方式取得财物。但是在同一个案件里面,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两者的区分不再明显,导致在案件定性时产生分歧。本文通过一个冒充建筑水电承包人身份,采用支付小额货款,其余货款采用打欠条的方式购买电缆线,事后将欠条盗出,拒不归还货款的案例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利用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是否全部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非法占有产生时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四部分,约1.7万字。
  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及分歧意见,并从中归纳出争议焦点:(1)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是否全部都构成合同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3)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5)本案非法占有产生时间。
  第二部分,对所聚焦的问题进行法律剖析。第一,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与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合同形式及范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利用合同形式的诈骗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此罪在客体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其次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第二,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四方面进行阐述两者的关系;第三,从理论上论述欠条可以有条件的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第四,从诈骗罪、盗窃罪的犯罪实施手段和财物转移方式论述两者的区别;第五,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三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进行分析,得出本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的结论。
  第三部分,得出结论: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行为人高某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产生了占有受害人张某财物的主观目的,并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受害人张某的电缆线,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求。高某盗窃欠条的行为只是在骗取受害人张某电缆线过程中,实施的辅助行为,不能进行单独评价,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四部分,对涉案焦点的法律建议。合同诈骗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该低于普通诈骗罪。在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的认定应该从三罪的本质属性出发,认定关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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