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佤族婚姻习惯法的现代转化及其司法运用——以沧源佤族自治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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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佤族婚姻习惯法概述

(一)习惯与习惯法

(二)佤族历史上存在过的主要婚俗及婚姻习惯法

二、佤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及其现代转化

(一)同姓禁婚

1.历史上的同姓禁婚

2.同姓禁婚的现代转化

(二)严禁乱伦

1.历史上的严禁乱伦

2.现代司法实务中的严禁乱伦

(三)严禁与他人私通

1.历史上的严禁与他人私通

2.现代法意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

3.严禁与他人私通的现代表达之一:已婚男人的婚外情

4.严禁与他人私通的现代表达之二:已婚女人的婚外情

(四)一夫一妻制

1.历史上的一夫一妻制

2.现行《婚姻法》上的一夫一妻制

(五)其他佤族婚姻习惯法及其现代转化

1.禁止婚前有孕及其现代转化

2.姑舅表婚制度的消亡

3.婚姻自由与买卖婚姻

4.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三、佤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运用

(一)佤族婚姻习惯法司法运用的价值基础

(二)佤族婚姻习惯法司法运用的前提

(三)司法实务中佤族婚姻习惯法的运用现状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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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写作围绕佤族婚姻习惯法为中心,试图把握佤族婚姻方面独特的风俗、习惯、规则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佤族婚姻习惯法的现代转化及其在法院司法裁判中的运用现状。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佤族婚俗习惯及习惯法作出了简单的界定和划分。
  佤族婚姻习惯法以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作为依托,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复杂性、分散性、流变性等特点。“习惯法”与“习惯”是有差别的,其差别就在于习惯法可以依靠某些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而具有强制力;本文所论述的佤族婚姻习惯与佤族婚姻习惯法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区分的。佤族婚俗是指佤族人民在订婚、结婚、离婚、再婚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惯例、习俗,它是多年惯行的,是为当地民众共知、确信的规则。佤族传统婚姻习惯法是指在佤族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得到人们奉守并依靠某些社会组织或社会权威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法的约束力的婚姻习惯规范的总和。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传统佤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及其现代转化。
  同姓禁婚,就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或同一氏族具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同姓男女结婚一直被佤族人视为是对鬼神莫大的亵渎,基于维护宗教禁规的考量,一旦发生这种事件就要对当事人施以严厉的惩戒。在当代,面对同姓通婚的行为,佤族人虽然不再像过去那样采取惩罚措施,但当事人还是会受到当地社会舆论的谴责。
  同姓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视为乱伦。其他互为亲属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也是乱伦。佤族人深信男女之间的乱伦行为会给村寨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对乱伦者的处罚极其严厉。当代佤族社会对乱伦行为已不会再私自处罚,但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佤族人通常不会去触犯这一禁令。
  佤族男女结婚后,一般严格限制双方另“串”他人,即强调夫妻忠实义务。事实上,这种夫妻忠实义务是片面的,因为它更强调妻子对丈夫的忠实,已婚男子可以和未订婚的女子谈情说爱。严禁同他人私通的习惯法基本上已经被《婚姻法》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吸收、替代。
  将“一夫一妻”归结为佤族婚姻习惯法并不是一种准确、全面的概括,实际上只有“一夫制”才能称得上是习惯法,因为佤族在普遍盛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存在着少数的多妻现象。佤族传统习惯法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夫一妻制所取代。
  此外,婚前有孕在佤族传统习惯法上应当受到惩戒,却不在现行国家制定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在现代法制体系之下,这些行为应当由地方性的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加以调整。买卖婚姻、姑舅表婚制因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走向消亡。沧源佤族自治县对结婚年龄实行变通规定。
  第三部分,论述了佤族婚姻习惯法司法运用的价值基础、前提和现状。
  佤族婚姻习惯法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在调整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民族人口繁衍和延续的正常进行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佤族人民对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在心理上、精神上、观念上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运用本民族的习惯法来解决纠纷容易被本民族的成员所接受。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婚姻习惯法的运用一定要对其内容、目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虑,在这个过程中,查明习惯法是法官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为查明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或内容,法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查阅地方民俗习惯规范意见、地方志、官方或民间调查编纂的民事习惯报告以及其它权威性材料,咨询当地宗族长老或民俗学者等等。
  佤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运用很多都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但是不会写在裁判文书里,这可能是法官为了规避风险而有意为之;而调解本身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更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国家制定法没有明文禁止,民事习惯法只要遵循公序良俗等一般原则,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就可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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