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古玩市场“不保真”行规欺诈性探究
【6h】

古玩市场“不保真”行规欺诈性探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古玩市场“不保真”行规概述

(一)古玩的内涵

(二)古玩市场之现状

(三)“不保真”行规的内容与性质

二、“不保真”行规存在的正当性考量

(一)古玩行的历史定位决定了行规的正当性

(二)古玩行原有的诚信氛围决定了行规的正当性

(三)该行规顺应了现今古玩收藏的现实需求

(四)该行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古玩市场秩序

(五)该行规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

(六)该行规有助于使古玩收藏回归理性

三、“不保真”行规之欺诈性分析

(一)欺诈方有欺诈之行为

(二)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三)表意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欺诈方有欺诈之故意

(五)欺诈行为须有悖于诚信原则*与交易习惯

四、小结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古玩市场的“不保真”行规犹存已久,但在现阶段的古玩交易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愈发突出,许多人将此归结于“不保真”行规的庇护,“不保真”行规因此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为了探究“不保真”行规是否与现行制定法存在冲突,需首先明晰“不保真”行规的性质。
  “不保真”行规是长期古玩交易过程中所得之产物,其是因市场本身的需求而自发形成的。其内容并不能稳定地通过司法标准的检验,故并不必然属于“适法习惯”;该行规亦未被司法机关绝对认可,故也不属于习惯法的范畴。由此可知,“不保真”行规的性质只属事实上的习惯,无需必然遵守。“不保真”行规若要依法得到适用,需以通过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为前提。只有在被司法机关认可为“适法习惯”后,“不保真”行规才可依据《合同法》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得到适用,此时方具有习惯法的性质。若“不保真”行规与民事制定法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行规的内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该行规则不能被适用。
  在民事领域中,“不保真”行规与制定法间的核心冲突焦点即,“不保真”是否构成民事欺诈。通过分析学界各类欺诈理论,本文总结出“不保真”构成民事欺诈所需的五大要件:1.欺诈方有欺诈之行为;2.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3.表意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4.欺诈方有欺诈之故意;5.诈欺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
  通过分析欺诈的各构成要件,并结合“不保真”行规的不同适用情形,文章对“不保真”行规背后行为的性质、形态进行了深入探究。主张“不保真”行规在下列情形中因具有欺诈性而被民事制定法所否定:1.卖方通过故意虚构、编造有关古玩事实之方式,诱使买方陷入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2.鉴定专家故意为卖家出卖之古玩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诱使买方陷入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3.拍卖行虽已在拍卖前作出了“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声明,但其又从事了与之相矛盾的行为,诱使买方陷入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古玩交易行为将很难再被认定为欺诈,故“不保真”行规可合法适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