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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以王某等人抢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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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构成及与犯意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

(二)转化型入户抢劫未遂形态的分析

(三)转化型入户抢劫中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的分析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王某、何某、赵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

(二)王某、何某、赵某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既遂

(三)李某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共犯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将刑法第269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二)增加“入户诈骗、入户抢夺构成诈骗罪、抢夺罪”的规定

(三)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能够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四)明确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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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其与抢劫罪相类似但又不同于抢劫罪,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处理时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抢劫罪的法定刑。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是在符合转化条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同时又因具有“入户”这一法定加重情节,而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各类入户犯罪的发生率也不断增长,尤其是转化型入户抢劫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具有多发性、易发性的一种犯罪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认定此种犯罪,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转化型入户抢劫行为的复杂性,加之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入户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既遂标准以及转化型入户抢劫中共同犯罪的认定等疑难问题产生了争议。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期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陈述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案件处理上的意见分歧,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未遂形态和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首先,分析了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犯罪构成,探讨了成立转化型入户抢劫所需的四个要件及其与犯意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1.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2.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体条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能够成为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体。3.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4.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条件: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为目的。通过对犯意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探讨,指出其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手段行为的种类、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针对的对象和目的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其次,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未遂形态问题,笔者通过讨论转化型抢劫罪和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指出转化型入户抢劫也存在未遂形态,同样适用“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这一既遂标准。最后,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必须结合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共同认定,并针对特殊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在上述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讨论,提出笔者对本案的一些思考。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本部分在结合案例对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化型入户抢劫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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