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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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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间接证据概述

(一)间接证据的基本内涵

(二)间接证据的基本特点

二、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定案作用

(一)直接证据的缺陷与定案风险

(二)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

(三)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

三、间接证据的独立定案作用

(一)间接证据独立定案的规则

(二)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的证明标准

四、间接证据定案规则运用的实践困境

(一)“一对一”案件的困境

(二)“证据体系”的困境

(三)“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困境

五、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完善

(一)构建合理的诉讼证明模式

(二)贯彻执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重视逻辑推理与经验判断的运用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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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明确规定了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可见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既切实可行,又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该转变传统办案思维,与时俱进,运用自身专业素养和能力准确适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说理论证法、对比论证法等,尝试体现司法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不可或缺性以及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证作用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现阶段适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所面临的困境及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为完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约三万二千字。
  第一部分为间接证据概述。文章认为,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指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指“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即案件主要事实包含某人和某事,还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区分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文章总结的间接证据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几点:证明作用的中立性、证明方式的推理性、证明过程的依赖性、证明范围的广泛性以及证据种类的多样性。
  第二部分为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作用。文章认为,间接证据可以印证和补证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提供的线索可以获取直接证据。文章首先论述了直接证据自身内在的缺陷无法避免,如果完全依靠直接证据定案就可能具有较大的定案风险。文章再通过具体案例论述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证可以弥补直接证据自身缺陷,降低定案风险,提高直接证据的可靠性。
  第三部分为间接证据独立定案作用。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述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文章先详细论述了法律条文规定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具体内容,还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单独使用间接证据定案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论述间接证据采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不科学,指出采用“客观真实性”的证明标准的不可行和需要贯彻执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原因和必要性。
  第四部分为间接证据定案规则运用的实践困境。文章认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点困境:一是“一对一”案件的困境。首先,完全依赖于直接证据,甚至有时偏向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的直接证据;其次,在“一对一”案件中,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充作用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在案件的关键点和细节部分,未能找到足够的间接证据予以印证。二是“证据体系”的困境,应该考虑构建“证据绳索式”的间接证据证明体系。三是“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困境,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不能“为了印证而印证”。文章通过具体案件深刻剖析困境存在的原因,为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指明方向。
  第五部分为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完善。文章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完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一是构建合理的诉讼证明模式,采用“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证明模式,还要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二是贯彻实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办案人员调查处理案件时应转变传统办案思维,摒弃“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实施“排除合理怀疑”即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三是重视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的运用,注重培养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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