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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获取原单位商业机会的反不正当竞争研究——以山东省食品公司诉马达庆获取商业机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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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争议始末及所反映的焦点问题

(一)案件争议始末

(二)法院判决结果

1.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2.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3.再审申请结果

(三)本案争议焦点

二、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涉案商业机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

1.商业机会的利益属性分析

2.涉案商业机会属于竞争法益范畴

3.涉案商业机会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可以作为一般条款适用

1.法定主义与一般条款主义之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可诉性分析

3.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则分析

(三)被诉竞争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1.竞业禁止的一般理论

2.在职员工设立公司的行为不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

3.在无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离职员工的劳动权应受保护

三、不正当获取商业机会的治理对策

(一)不正当获取商业机会在当前司法中的适用

1.商业机会应当具备合法性和相对确定性

2.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意图获取他人商业机会

(二)明确商业机会保护条款,加强案例类型化研究

1.明确商业机会保护条款

2.加强案例类型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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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简要介绍案例的基础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知识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阐释,以期对案件的判决增强说理性。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争议始末及其反映出的焦点问题。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以被告马达庆与圣克达诚公司非法获取自己的商业机会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展开的,即商业机会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能否作为一般条款成为裁判的依据,被告的涉案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能否被认定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部分: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为文章的重点。商业机会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竞争法益,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海带贸易配额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原被告双方的得与失,不能够推导出行为的不正当性。判断行为要看其是否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设定的市场准则,是否侵害了公平正当的交易秩序。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解释,是可以将其作为一般条款进行适用的。一般条款包含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抽象性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将原则进行具体化,将原则与案件的具体事实相结合,不断发掘出这些行为准则的具体含义。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均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则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被告马达庆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两被告争夺商业机会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第三部分:不正当获取商业机会的治理对策。由此案的法律分析可总结得出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机会这一类案例的构成要件:商业机会应当具有合法性和相对确定性。同时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者之间,意图获取他人的商业机会。通过此案例,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及时地总结并上升为立法或制定成司法解释,以明确商业机会保护的重要性,并不断地通过司法判决推进这一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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