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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相关问题研究——以贾某某强迫交易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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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二)分歧意见

1.本案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2.本案应定强迫交易罪

(三)争议焦点

1.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认定

2.强迫交易的客观方面认定

3.如何认识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二、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一)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

(二)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解析

1、强迫交易罪的“交易”

2.强迫交易罪的强迫手段

3.强迫交易罪的强迫时间

(三)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

3.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本案的分析和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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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迫交易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在打击日常市场交易中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对强迫交易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形式变得愈发的复杂,先前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尽管《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此罪的认定范围,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强迫交易罪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而且强迫交易罪与刑法中其他一些罪名,尤其是敲诈勒索罪存在着相似之处,在法律实践中常有混淆现象的发生。正确认识和把握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明确其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别,既可以避免实务中的认定错误,又可以进一步深化对刑法分则规定的认识,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笔者围绕贾某某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争议,对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本文分成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这部分介绍了案情、案件定性争议,争议焦点。对贾某某等人一案有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两种观点,发生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和客观行为要件及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认为没有营业执照,但经常从事某一方面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同样可以成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只能是合法的交易,并且其与强迫行为必须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本罪的暴力程度以轻伤说最为适宜。要求胁迫能达到对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并迫使其就范。强迫行为实行的时间,可以发生在交易形成阶段和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在交易行为完成后的强迫行为则不属于本罪的强迫行为。认为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一是主体,后罪主体要么根本不打算从事交易,要么是以交易为幌子来攫取他人财物之人,前者则为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看行为是否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三是看行为人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主要以完成交易为目的,四是看客观上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行为人提供的对价与其所攫取的财物差异状况。
  第三部分是案件分析结论。根据对贾某某等人行为的法理分析,得出贾某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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