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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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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概述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

(二)立法模式的概念及其特点

(三)环境犯罪与生态伦理观

(四)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比较研究的意义

二、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宏观比较

(一)中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宏观考察

(二)日本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宏观考察

(三)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宏观比较

三、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微观比较

(一)罪名立法模式比较

(二)罪状立法模式比较

(三)法定刑立法模式比较

四、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研究的启示

(一)立法模式的宏观启示

(二)立法模式的微观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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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据水利部2007年水质调查结果显示:全国700条河流中,46.5%的河流受到了污染,10.6%的河流受到了严重污染,这些水体已经基本丧失了利用价值;沙漠化使得我国的耕地面积以每年700万-800万亩的速度在持续减少,全国近60%的城市面临着缺水。自1997年刑法典设置专节规定环境犯罪到现在,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历史,环境犯罪也得到了一定程度地控制。虽然国内外对环境犯罪的内涵,具体涵括的罪名、罪状及法定刑的设置等进行了各种探讨,但是环境犯罪在立法上仍存在缺陷。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角,提出了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方面有待完善的地方,也对日本刑法在环境犯罪立法模式上存在的优点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有所启发。
  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概述。主要介绍了环境犯罪的概念、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概述、比较研究的意义以及环境犯罪与生态伦理观的关系等内容。本文认为,环境伦理观对于指导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意义重大。人类中心主义生态观认为人是自然的主宰,其过分关注人类的利益,而忽视了自然本身具有的价值。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则过分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平等关系,而弱化了保护自然是为了人类长远发展的目的。两者都存在局限与不足。相较之下,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伦理观,具有集合前两种主张之优点,在弥补两者不足方面有更大的合理性,应当成为指导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生态伦理观。
  第二部分,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宏观比较。我国主要依托刑法典规制环境犯罪,而日本则构建了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三位一体的环境犯罪立法控制体系。通过对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和现实异同的比较,进而更深入地探讨了造成宏观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差异的原因所在。
  第三部分,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微观比较。罪刑规范的组成要素有三个: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在罪名方面,我国属于以司法解释方式确定罪名的罪名设置模式,而日本则是明示式罪名立法模式。通过比较,本文认为,司法解释式罪名设置模式只是权宜之计,明示式罪名立法模式才是立法发展的趋势。在罪状方面,我国刑法的空白罪状立法模式和日本刑法的叙明罪状立法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两者各有优劣,从完善立法的角度看,应该汲取双方之所长。在法定刑方面,通过对自由刑和罚金刑的地位和设置模式进行比较,针对自由刑的幅度,本文主张只要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本国的刑事政策即可;对于我国无限额罚金刑设置模式,建议参照日额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制度进行改善;除此以外,两国在环境犯罪中均没有设置资格刑和非刑罚措施,这两者对于打击环境犯罪意义重大。所以,两国均应该向其他国家学习,增设资格刑和非刑罚措施。
  第四部分,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研究的启示。比较研究的目的是进行相互借鉴和学习。在宏观和微观层面,日本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确有值得学习之处,但也需要注意克服其局限;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也并非一无是处,仍有对方可资借鉴之处。两者共同局限之弥补,需要在更广的视野中学习他国之所长,以促进中日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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