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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后逃匿的行为性质研究——以熊某骗取他人财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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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二)分歧意见

(三)争论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关系

(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理解

(三)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之方法——推定

(四)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三、本案的分析和结论

(一)熊某在取得刘某购房款前的行为性质

(二)熊某在取得刘某购房款后的行为性质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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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纳入到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这一犯罪的独立规定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我国的合同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罪往往与诈骗罪、民事合同纠纷等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刑法理论罪与司法实务界对其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为基础,论述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的关系,阐明了合同诈骗罪中该合同的概念,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时间等问题,以期能准确的领会合同诈骗罪。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情的介绍,引出本文的分歧和争议焦点,熊某的行为是单纯的合同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侵占罪?
  第二部分,针对案例的争议焦点,对合同诈骗罪分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一,论述该罪与合同纠纷的关系。笔者认为,无论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只要其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就应适用合同诈骗罪。第二,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进行阐述,认为该“合同”应具有财产内容,体现经济属性,“利用合同”是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手段,否则不属于该罪的合同范围。第三,论述了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时间等相关问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人的合同履行进程,将交付财物的时间点(段)作为参照,区分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差异,进而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在该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自愿”交付财物,则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后,行为人才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该物所有权是否被转移占有为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对先前合法占有的财物具有所有权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可能构成侵占罪;行为人取得财产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有种特殊情形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自愿”免除其合同债务。
  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分析熊某行为性质,认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行为人熊某在取得房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后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免除其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由于熊某在取得房款后即具有对该物的所有权,故而也不构成侵占罪。鉴于此,熊某的行为只属于单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普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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