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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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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理论探析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

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定

2.其他相关规定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意义及其性质

(三)权利救济论:对被申请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救济之必要性

(四)权利制衡论:对被申请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救济之特殊性

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

(一)基于域外规定的参考

1.德国

2.日本

3.我国台湾地区

(二)基于立法沿革的选择

三、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一)要件事实及其证明责任分配

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要件事实

2.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要件事实之证明责任分配

(二)过错要件事实之证明

1.司法实务中的态度

2.理论上关于申请错误几种情形的讨论

四、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之认定

(一)表见证明及间接证明之适用

(二)认定程序之构造

1.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之启动

2.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之操作主体

五、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提出

(一)诉的提出方式

1.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域外制度的借鉴

3.本文观点

(二)诉的提出对象

(三)诉的提出时间

1.以反诉方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时间

2.另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时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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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认定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单一条文,态度不甚明朗,而司法实务界及学界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等问题的看法均莫衷一是。明晰相关问题,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应为过错归责原则。该类型诉讼中,为缓解过错要件存在证明的困难,法院应采取表见证明及间接证明等手段予以缓解。同时,扩大财产保全裁定自动解除的范围以及规定由财产保全裁定所附属的基础案件的受理法院处理该财产保全裁定之解除事项,使得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之认定具有正当性。而允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于该财产保全所附属的基础案件中以反诉方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但当事人双方更加接近诉讼真实,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理论探析。通过对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之法律规定及其立法沿革的了解,明晰该项请求权虽依民诉法之规定而生,然究其实质,系实体法上的权利发生规范,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该项请求权所具有的必要性及特殊性之讨论,也奠定了下文对相关内容进行讨论时必须考虑的该项请求权救济及制衡目的的基调。
  第二部分系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通过域外考察的横向角度以及立法沿革的纵向角度,明确了我国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部分讨论了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问题。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进行划分要件事实,其中“申请有错误”是为要件事实一,“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是为要件事实二。以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对此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其中过错要件之证明存在证明困难的困境。
  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过错要件证明困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之认定方法。即通过表见证明及间接证明之适用,以缓解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中过错要件证明困难的问题。同时,扩大财产保全裁定自动解除的范围以及规定由财产保全裁定所附属的基础案件的受理法院处理该财产保全裁定之解除事项,使得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之认定具有正当性。
  第五部分系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提出的问题。基于在前基础案件之胜败结果并不必然决定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之认定的逻辑前提,突破当下反诉制度规定之不完善,允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于该财产保全所附属的基础案件中以反诉方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但当事人双方更加接近诉讼真实,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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