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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研究——以周大福珠宝诉丽金珠宝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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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简介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二)问题的提出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一)定义

(二)特征

(三) 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联系与区别

三、国际公约及国外相关立法比较研究

(一)国际公约

(二)国外典型代表立法

(三)小结

四、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立法与实践研究

(一)著作权立法

(二)外观设计专利立法

(三)双重保护司法实践研究

五、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三)建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机制

(四)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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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上海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上海丽金珠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司法实践中现存的争议问题。实际使用功能与艺术鉴赏性是实用艺术作品必备的基本特征,因此也决定了它与纯欣赏性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几个概念具有重叠交叉之处。而也正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特征,使得其中的某些实用艺术作品既能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的要求,也能满足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这时,在理论界就出现了是否能对其进行双重保护的不同观点,实务界也由于法官的职业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同类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文通过国际条约及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及基本国情,以期找到最适合我国的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该部分简单讲述了案件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并根据该判决提出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二部分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该部分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辨析它与美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本文的讨论范围。第三部分为国际公约及国外相关立法比较研究,该部分列举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巴黎公约》以及英、美、法三个国家法律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及特征,通过对比分析,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机制。第四部分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立法与实践,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分别讨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找出其中不足和争议之处,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确立扫清障碍。第五部分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制度的完善,通过前面几部分的讨论研究,确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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