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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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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的创新点、研究的不足

一、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则构建的背景透视

(一)空间权的语义考辨

(二)我国空间利用现状—以北京、上海、宁波为例

(三)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立法现状

二、域外立法有关空间利用的权利表述与登记规则典型设计

(一)德国的空间权登记制度

(二)日本的空间权登记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空间权登记制度

(四)美国的空间权登记制度

三、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则的内容

(一)登记范围

(二)登记情形

(三)记载事项

(四)登记类型

(五)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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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十几年来,我国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进行了许多探索和试点,涉及到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等方面。但是,各地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登记实践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范围的确定是最大难题,尤其对三维立体空间的测量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
  从域外立法关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看,大陆法系国家将空间权作为普通地上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在民法典的用益物权篇,英美法系国家因不认为空间权是地上权的延伸,对空间权采取专门立法例。从国别看,德国的地上权既包括普通地上权也包括空间地上权,地上权有专门的登记簿簿页。日本将空间权称为“区分地上权”,登记事项除了记载与地上权相同的事项外,还需要登记空间的上下范围。关于空间上下范围的测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另一种是以用地范围内或附近地区某一特定地点为基准。台湾地区立法以区分地上权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设定条件、登记、效力、限制、消灭和准用条款等。其空间范围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由当事人设定一个固定的参考点,作为设定区分地上权范围高程的标准;另一种是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美国联邦和伊利诺伊州、俄克拉荷马等州制定了专门法。
  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则可从登记对象、登记情形、记载事项、登记类型及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五方面构建。登记对象即“空间”的范围,应为特定化空间,仅指单建的空间建设工程所占空间。登记的情形应包括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商业设施等各种空间利用途径。记载事项分为空间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两类。登记类型主要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类型。关于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立法应考虑不同登记类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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