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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既判力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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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既判力本质相关概念界定

(一)既判力的概念

(二)既判力本质的内涵

二、既判力本质说的评析

(一)实体法说

(二)诉讼法说

(三)新实体法说

(四)权利实在说

(五)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本质的重新解读

(一)论题的关键:错误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

(二)既判力本质的重新解读:基于判决内容的推定真实

四、从历史的维度证实既判力的本质

(一)神明裁判时期的绝对既判力

(二)罗马法时期既判力萌芽的原因

(三)近现代诉讼制度中对既判力本质认识的偏离

(四)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既判力的缺失

五、既判力本质新论的合理性

(一)既判力本质新论与再审制度理念融洽

(二)既判力本质新论与审级制度理念融洽

(三)既判力本质新论对既判力范围的有益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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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既判力的本质研究,就是探讨生效判决为什么被赋予既判力,即生效判决具有拘束力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既判力的本质不同于既判力的性质,本质回答的是“为什么”,而性质回答的是“是什么”。目前,关于既判力本质的学说大致包括: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新诉讼法说、权利实在说和综合既判力说。每个学说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既判力本质进行了阐释,但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既判力的本质问题还未得以清晰呈现。如何理解“错误判决也具有既判力”,是研究既判力本质问题必须探讨的,各个学说都在努力证实该观点。但是本文认为,错误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只有正确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因为判决一旦生效都应被“推定”为正确判决,而正确判决具有既判力无可争议。如果通过审查发现判决内容可能存在错误,那么就会丧失既判力,需要通过再审程序重新确定判决。立足于“只要正确判决才具有既判力”的判断,我们有理由相信: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生效判决的内容是(推定)真实的(即判决正确)。从既判力的效力层面分析,由于生效判决内容是推定真实的,当事人和法院则“不应违反真实”,此乃既判力的积极效力,当事人和法院也无必要重复起诉和审理,因为“真实已经确定”,此乃既判力的消极效力。
  本文共五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既判力本质相关概念界定。本部分简述了既判力和既判力本质的涵义,而且为了更准确地理解既判力本质,对既判力的本质与效果、既判力的本质与性质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既判力本质说的评析。本部分对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新诉讼法说、权利实在说和综合既判力说分别进行了评析,指出了各学说存在的合理之处和不足的地方;第三部分,既判力本质的重新解读。本部分首先分析了“错误判决也具有既判力”观点,认为该观点具有无法解释的矛盾,即如果错误判决被统一的赋予既判力,那么为何又要基于判决的错误而推翻既判力,启动再审呢?因此本文提出,判决一旦生效就已经推定正确,因而具有既判力,而错误判决不具有既判力。那么既判力的本质就在于生效判决的内容是(推定)真实的。接下来,本部分论述了生效判决内容是“推定真实”的合理依据在于:诉讼程序的科学合理、法官职业水平的保证和法官约束机制的健全(客观因素)、“判决真实观”的形成(主观因素)。因此,基于生效判决内容是推定真实的,当事人和法官不得违背真实,也无必要另行起诉和重复审理,说明既判力的存在正是为了保护判决内容的真实状态,以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安定性。并且,既判力的存在必须以判决内容推定真实为前提,如果判决内容不被推定真实却要赋予其既判力,一则无法实现司法权威和诉讼经济,二则既判力缺乏正当性,诉讼程序将会被抛弃。本文的第四部分,从历史维度证实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并不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专利”,有必要从各个历史阶段进行考察,探究既判力的本质。本部分考察了神明裁判时期、罗马法时期、近现代民事诉讼时期和中国古代的既判力情形,从而得出结论:无论在哪个时期,既判力存在的前提都是判决内容必须能够被推定真实,只是受生产力水平、社会观念、诉讼环境等影响,真实观有所不同。本文的第五部分,既判力本质新论的合理性,论述了既判力本质新论与再审制度、审级制度、既判力范围的融合,从诉讼制度方面对既判力本质观点进行验证。

著录项

  • 作者

    余磊;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民事诉讼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马登科,孙海龙;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民事诉讼法;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既判力本质;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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