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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的诉讼问题——以放弃继承时适格被告的研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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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在诉讼系属中死亡的,法院一般会中止诉讼程序,并通知债务人的继承人,待其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正在进行的债权债务纠纷也会随着债务人的死亡,演变为遗产债务清偿纠纷。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无人继承,谁是承担遗产债务清偿的责任主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以谁为适格被告、诉讼程序如何进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问题的程序处理也不尽相同。理论界多从实体法的角度讨论如何保护债权人债权,对放弃继承导致无人继承时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问题较少涉及。笔者以100篇相关案例作为样本,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样本案例的判决理由进行整理,对现行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法理分析,结合域外相关问题的制度规定,试寻找一种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处理方式。通过本文的分析论证,期望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理论支持。
  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样本案例的实证研究情况。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裁判文书资源搜索平台进行收集、比较,最终选取了100个相关案例作为分析样本。从样本案例的收集清晰反映出,不同法院对放弃继承导致无人继承情形下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处理也不同,主要有六种处理方式。笔者通过对各种处理方式的判决理由进行汇总,以找出其中判决理由的差异。
  第二部分为六种处理方式的法理分析。具体而言,梳理裁定诉讼终结的处理是否符合诉讼法理论和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依据及两者的差别、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正当性、认定放弃行为有效以被继承人遗产直接清偿是否可行、以被继承人所在的村委会为被告令其承担清偿责任的合理性等问题。这其中的分析重点是当事人适格也即被告适格的问题,以期能够从法院诸多处理方式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部分为无人继承情形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程序选择。一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如何选择被告。如果放弃继承人没有实际占有遗产的,不再作为遗产清偿诉讼的适格被告;放弃继承人实际占有遗产的,应以遗产保管人的身份进行诉讼;遗产无人占有、无人保管或继承人仍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指定由财产代管人出庭应诉承担诉讼;或者参考我国澳门地区,由检察院负责遗产清算的做法。二是无人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的诉讼问题中,不仅仅有适格被告的问题,还包括程序适用争议,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还是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第四部分为无人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立遗产管理人,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遗产债务清偿责任,赋予其作为无人继承遗产债务清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地位,解决认定无人继承遗产债务清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困境。同时,将公示催告债权人、编制遗产清册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一步保障无人继承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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