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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宣言信托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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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宣言信托的基本说明

(一)宣言信托的基本界定

(二)宣言信托的所属类别

(三)宣言信托的主要特征

(四)我国宣言信托的缺失

二、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一)宣言信托的独特优势

(二)宣言信托的实用价值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宣言信托制度经验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宣言信托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宣言信托

(三)两大法系对宣言信托态度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存在的障碍及解决途径

(一)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存在的障碍

(二)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存在障碍之解决途径

五、我国宣言信托制度的设计

(一)宣言信托基本规范之设定

(二)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机制

(三)受益人之保护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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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作为灵活的财产管理方式在促进财产流转和实现财富增值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引进信托法律制度,我国借鉴了日本、韩国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经验,于2001年颁布了现行的信托法。而本文研究的宣言信托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是委托人以公开宣告的形式设立并自任受托人的信托,由于设立宣言信托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虽然其能够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存在易于被滥用而致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风险,所以先前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认可其效力,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转变观念承认宣言信托。为完善我国的信托立法,本文在界定宣言信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并借鉴两大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宣言信托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宣言信托制度进行构建。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宣言信托的基本说明。该部分通过列举国内外法律学者专家对宣言信托概念的界定,简单介绍了宣言信托的概念和所属类别,并指出在英美法系信托法理上,信托宣言是与合同和遗嘱并列的第三种信托设立方式。重点阐述了宣言信托中委托人兼任受托人以及宣言信托的设立不发生信托财产转移的基础制度特征,末尾结合我国信托现状,对我国缺乏宣言信托制度的现实作出了说明并从现实层面上分析其原因。
  第二部分为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该部分从两个方面阐述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和列举宣言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包括宣言信托的设立成本低、能够缓解信任危机对信托业的负面影响及丰富信托的功能。另一方面从制度应用上列举宣言信托所具有的实用价值,包括筹集慈善捐款、拓宽企业融资途径以及宣言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作用。
  第三部分为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宣言信托制度经验借鉴,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宣言信托的制度特点,包括对委托人行为能力上的严格要求、宽松的宣言信托设立形式以及宣言信托向常态信托的转化。其次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宣言信托的移植经验,主要包括日本设立宣言信托的形式、生效时间以及台湾慈善公益领域的宣言信托制度。经比较分析后发现,由于信托文化与定义模式的差异致使两大法系对宣言信托所采取的态度不同。
  第四部分为我国引入宣言信托制度存在的障碍及解决途径,该部分主要围绕三个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展开论述,即宣言信托行为的定性问题、宣言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成立要件问题和宣言信托可能招致的负面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宣言信托并非合同行为、信托财产转移并非信托成立的必须要件以及负面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规避,通过对理论障碍的解决为我国立法认可宣言信托铺平了道路。
  第五部分为我国宣言信托制度的设计,包括基本规范设置、委托人之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以及受益人保护规则这三个大方面。具体而言提出了对宣言信托的适用范围不应加以限制、以书面方式设立宣言信托、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禁止委托人设立可撤销信托、加强对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托监督以及禁止自我交易等制度设计,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法律传统的宣言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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