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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中利息之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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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利息之债对保证责任的效力

(一)主债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的立法理由及正当性分析

1.主债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的立法理由

2.主债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的正当性分析

(二)保证从属性对于利息之债的影响

1.保证范围的从属性对利息之债的保证责任的影响

2.保证消灭的从属性对利息之债的保证责任的影响

3.保证人拥有抗辩权的从属性对利息之债的保证责任的影响

(三)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司法认知和理论争议

1.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司法认知

2.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论争议

(四)利息之债对于保证责任的效力

二、《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解释

(一)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文义解释

(二)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目的解释

(三)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体系解释

1.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对保证从属性的突破

2.破产程序终结对保证从属性的突破

三、破产中利息之债的保证责任从属性之突破

(一)从立法目的、理念转变进行分析

1.从破产立法目的进行分析

2.从破产立法理念的转变进行分析

(二)从破产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破产关系的主体

2.从破产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分析

(三)从担保制度功能的学界通说进行分析

1.担保制度的功能

2.从担保制度功能的学界通说进行分析

(四)从担保制度功能的非学界通说进行分析

(五)从其他对保证从属性突破的体现进行分析

1.独立保证

2.最高额保证

四、结论及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对引用案例的反思及司法建议

1.对引用案例的反思

2.司法建议

(三)对保证人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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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要研究的课题是,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计算利息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会造成破产债权的相应限缩,该破产债权的限缩是否对保证债务的利息之债部分产生影响,即保证债务是否因主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停止计算利息也随之一起停止计算利息。
  司法实务中与理论界对于上述法条的理解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关于该条款是否对保证的从属性进行了突破,从而得出保证债务的利息之债是否随主债务一起停止计算利息的不同结论。
  第一部分将对主债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的立法理由及正当性进行分析,论述主债在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是具有正当性的,并将其作为前提,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对保证责任利息之债的影响。
  第二部分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进行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并没有提到该限缩适用于保证债务,故不可做扩大解释;从目的解释来看,该条的目的并非消灭保证债务的部分利息之债,只是为了快速推进破产程序,公平处理债权;从体系解释来看,在《破产法》但凡涉及保证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都集中体现出对保证从属性的突破,因此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也应当遵照《破产法》体现出的对保证从属性进行突破的原则。
  第三部分从立法目的、理念转变、法律关系、担保制度功能及其他对保证从属性突破的体现几个维度分析破产中利息之债的保证责任从属性之突破,可以得出的结论为,破产立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且破产的立法理念虽然发生了转变,但对破产法上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都没有提到保证人,在债务存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想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的从属性进行突破,是破产制度设计的现有选择;保证人不是破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义务,故不能享受与主债务人同样的优惠使保证责任的利息之债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算利息;基于担保制度功能的良好发挥,特别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或保障经济利益回收的功能的良好发挥,在破产程序中,对保证的从属性原则进行突破是应有的解释;从独立担保和最高额保证制度可以看出,其适用都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非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去变更保证原有的从属性,破产法律制度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对保证的部分从属性进行突破,主要是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中处理债权债务的概括执行程序,有其特殊的发生背景,是在被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公平的处理债权债务,在这个特殊程序中必然伴随利益的牺牲。
  第四部分提出结论,《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保证的从属性进行了突破,故该限缩只对主债务人发生效力,对保证债务的利息之债不产生影响,保证债务不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计算利息,保证人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承担其保证责任,继续计算利息至主债务人实际清偿或保证人代偿之日,并用该结论提出立法、司法及对保证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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