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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被害人”犯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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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无被害人犯罪”讨论的基础与背景

(一)“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圈及其变化

二、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规范依据

(一)传统无被害人轻罪类型及特点

(二)传统无被害人重罪类型及特点

(三)无被害人犯罪的定量栅栏

三、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价值依据

(一)行为对象及法益侵害程度

(二)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量

四、限缩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圈之重点分析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法益侵害性之辨析

(二)我国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现状

(三)在未附定量要求的罪行规范中如何限缩

五、限缩赌博类犯罪圈之重点分析

(一)废除“以赌博为业”限缩处罚边界

(二)将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通讯、费用结算的行为归属开设赌场之共犯

(三)提高赌博罪之数额门槛

六、限缩聚众淫乱罪犯罪圈之重点分析

(一)聚众淫乱行为的危害性质分析

(二)严格未成年聚众淫乱的入罪标准

(三)限缩解释“聚众”和“淫乱”缩小主体认定范围

七、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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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明星吸毒案、东莞卖淫案、深圳快播案持续引发社会热议,也引发了本人对类似于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无直接被害人的行为做何法律评价的思考。长期以来,无被害人犯罪与大众心目中的犯罪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采取的处理方式虽不尽相同,总体上却呈现出一种非罪化取向。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犯罪成立标准相比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更严格,对诸上除吸毒外的违法行为类型却都存在犯罪化的取向。基此,细致分析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类型,具体探讨入罪标准,探索限缩犯罪圈的路径,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约4万字。
  第一部分,阐明“无被害人犯罪”讨论的基础与背景。该部分界定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介绍了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圈及其变化规律。无被害人犯罪直接侵害对象不是自然人的法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要么具有自损的性质要么不违背行为对象的意志,但无被害人的犯罪却违背了社会基本伦理和宗教基本情感,破坏了现有公共秩序,因而置社会法益于现实威胁之间,进而间接危及到个人法益。由于客观上不存在直接被害人,一些发达国家将这类行为要么轻罪化要么非罪化,我国现行立法中,传统空间的无被害人犯罪圈保持相当稳定,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类犯罪圈在新领域有扩大态势。
  第二部分,明确用于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规范依据。首先,介绍传统意义上的无被害人轻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其次,归纳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重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再次,根据我国刑法以量定质的立法特点,揭示刑法设置无被害人犯罪的定量栅栏的立意。最终得出结论:根据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划定无被害人之轻罪的边界。
  第三部分,清晰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价值依据。在辨析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与社会秩序关联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社会基本秩序被严重破坏表明社会法益被破坏,个人法益因此处于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中,这是入罪的实质标准。一些看似侵害对象不明显的行为诸如性交易、赌博、聚众淫乱等,如果直接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有必要入罪。但大多数悖德行为交给道德及伦理规范去处理。另外,在违法犯罪二元化体系中,这类危害行为一般的应交由治安处罚。
  第四部分,重点分析限缩容留他人吸毒之犯罪圈。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容留吸毒行为却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这本身就表明容留吸毒行为的入罪附有严格的条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之入罪应当具体限定在:在其经营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在公共场所多次组织他人聚众吸毒,借种种聚会名义召集和容留他人吸毒。在个人办公场所或私人会所等处吸毒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的,不宜被定罪。
  第五部分,重点分析限缩赌博类犯罪圈。赌博是古老的社会现象,赌博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掌控。而且刑法应当删掉“以赌博为业”选择性要件,有效限缩处罚圈;同时提高聚众赌博赌资门槛,区别于一般越轨娱乐行为;将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通讯、费用结算的行为归属开设赌场共犯时,应以其明知提供服务性质为主观要件。
  第六部分,重点分析聚众淫乱的犯罪圈。聚众淫乱活动令社会大多数人难以容忍的程度应予入罪,但须对“淫乱”做出相对清晰的解释,淫乱不仅指性伴侣不同一,还指其达到了聚众的规模和程度,而且在判断整个案件性质基础上。此外,刑法还应重点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年人。此外,还应严格未成年人的入罪标准。至于网络聊天室“裸聊”行为,更宜采取关闭网站或罚款等行政手段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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