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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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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征税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分类税制法律规定的缺陷

(二)分类税制的实践隐患

二、现行分类税制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分类税制缺陷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分类税制缺陷产生的现实原因

三、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理据

(一)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内涵

(二)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理论溯源

(三)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目标效果

四、税法回应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需具备的条件

(一)功能定位要明确

(二)税制结构重心要转换

(三)税收征管要优化

五、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要素

(二)建立与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相协调的税收征管监控体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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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至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平衡社会财富的功能效用。但是随着社会结构、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其未能充分彰显税收公平、生存权保障等价值理念,也未能切实缓解我国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愈演愈烈的社会局势。囿于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已成必行之势。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其成因,通过比对不同征税模式之间的利弊提出了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方案,并进一步分析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理据与所需具备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力图通过调整应税项目范围、完善费用扣除制度、优化税收征管监控体系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渐进式改革,从而保障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应对我国日愈严重的贫富分化局面。
  除却引言外,本文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分类税制存在缺陷,直接导致征管中的困难。法律规定中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范围有限,税率结构及级次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以及纳税单位不合理;实践中税务机关难以依据纳税人真实能力予以公平课税,不仅有违量能课税原则,而且致使税源流失严重,使得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其收入调节功能。
  第二部分,现行分类税制缺陷产生有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成因,一方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形成路径依赖,并以政府经济目标为改革导向,加之我国税收法律文化长期滞后的历史背景,导致现行分类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另一方面则由于个人收入多元化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有限的现实状况,导致分类税制在历次改革中被一以贯之的采纳,进一步加剧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的实践隐患。
  第三部分,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理据。首先通过对不同征税模式进行利弊分析,权衡出家庭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终极目标,但囿于现实国情其仍不具备施行条件,借此提出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再向家庭税制转变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方案。其次,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理论、生存权理论以及最优税收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再向家庭税制的渐进式改革具有充分考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兼顾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独有优势,并将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目标效果界定为发挥税法调节功能缓解贫富差距,回归人本价值实现税负公平以及顺应改革趋势建构税法体系。
  第四部分,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背景下税法回应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需具备的条件。首先要明确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定位;其次要对税制结构进行重心转换,包括调整税系结构以及完善税种要素;最后还要提升税务稽查与税源监控能力以保障税收征管的优化。通过对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需具备的条件进行阐释分析,说明我国已初步具备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实现渐进式改革的条件。
  第五部分,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的建议。本部分作为全文的最终落脚点,倡导以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最终践行家庭税制的渐进式改革为核心,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推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对应税项目范围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明确应税所得的本质、拓展税基,另一方面则探索目前可以实现综合计征的应税项目。其次要完善费用扣除制度,确定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最后还要建立起与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相协调的税收征管监控体系,通过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监控管理体系、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来保障征税模式渐进式改革在我国能够逐步平稳推行。
  第六部分,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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