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邵某贵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2.邵某贵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邵某贵的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与特征分析
民间借贷的含义
2.民间借贷的特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及客观特征分析
1.犯罪客体之辩
2.客观行为特征之界定
3.主观目的有无之辩
(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2.司法解释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3.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四)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辨析
1.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被告人的部分集资行为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1)被告人没有侵害金融信贷秩序
(2)邵某贵集资行为的对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的 “社会性 ”
(4)邵某贵主观上不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二)被告人的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被告人的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1)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
(2)被告人在筹集资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区分合法借贷行为与集资犯罪行为
(二)“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司法解释冲突亟需修正
1.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纳入民法或证券法的管辖范围
2.修改2011年《非法集资解释》中第三条第四款
(三)明确“数额犯”的认定标准与严密个罪罪状
1.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标准
2.2011年《非法集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中“亲友”的认定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