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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他人名义集资行为的定性研究——以邵某贵集资诈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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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邵某贵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2.邵某贵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邵某贵的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与特征分析

民间借贷的含义

2.民间借贷的特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及客观特征分析

1.犯罪客体之辩

2.客观行为特征之界定

3.主观目的有无之辩

(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2.司法解释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3.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四)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辨析

1.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被告人的部分集资行为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1)被告人没有侵害金融信贷秩序

(2)邵某贵集资行为的对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的 “社会性 ”

(4)邵某贵主观上不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

(二)被告人的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被告人的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1)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

(2)被告人在筹集资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区分合法借贷行为与集资犯罪行为

(二)“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司法解释冲突亟需修正

1.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纳入民法或证券法的管辖范围

2.修改2011年《非法集资解释》中第三条第四款

(三)明确“数额犯”的认定标准与严密个罪罪状

1.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标准

2.2011年《非法集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中“亲友”的认定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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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高频案件,尽管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不断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犯罪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面对具体的集资类型案件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本文围绕“行为人筹集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争议焦点,具体论述正常民事借贷行为以及争议罪名的相关法理界限,最终提出行为人部分集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希望对实践中处理类似集资案件有所启示。
  本文的写作共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事实。这一部分全面说明被告人邵某贵筹集资金的基本过程,以及关于案件定性分析产生的不同意见,并罗列归纳出判决该案件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本案在司法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常民事行为,而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部分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该案的争议焦点定位于:行为人筹集资金的行为是正常民事行为还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涉及三方面内容,其一,对正常民间借贷的含义以及特征进行分析。其二,主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关论述,重点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观行为的四种属性展开分析;其三,围绕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如何判断进行阐明;其四,针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行为人在担任煤矿矿长期间以煤矿名义向特定的出资人筹集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然而行为人扩大集资对象的范围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集资行为就超出正常民事行为的范围,并且将集资款用于筹集资金的资本就侵害金融信贷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辞去矿长之职后,私刻公章假借煤矿名义的集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其一,针对类似集资案件的跨时长、过程复杂的特点,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阶段判断行为人的集资行为,进而区分合法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其二,就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解释相冲突的对方,建议修改冲突的司法解释,或者将部分集资行为纳入民法、证券法的规制范围。其三,数额犯的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提高数额犯认定标准,并就“亲友”的认定方式作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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