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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书记骗取拆迁补偿款之法律定性——以冉某锋贪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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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本案的分歧意见

(四)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国家工作人员之界定

1.身份论

2.公务论

3.笔者观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研究

1.何谓“职务”

2.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利用职务之便的表现形式

4. 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之区分

(三)被害人怀疑因素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1.诈骗罪的概念

2.欺骗行为的认定

3.被害人怀疑因素

(四)诈骗罪既未遂分析

1.理论学说及评析

2.不同情况下的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三、案件研究结论

(一)被告人冉某锋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被告人冉某锋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三)被告人冉某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利

(四)被告人冉某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五)本案诈骗罪何时既遂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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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污罪与诈骗罪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但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如客体和行为手段都存在一定的重合性,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因征地拆迁引出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但各地办案单位面临的问题是贪污案件与诈骗案件、渎职侵权案件把握不准,定性不一。本文属于案例分析型论文,笔者拟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对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得出合理的定性,希望为今后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有利的参考。
  本文包括四部分,不包括引言,共有20000余字。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内容有案情介绍、分歧意见,笔者通过分析分歧意见,提炼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第一,被告人冉某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被告人冉某锋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三,被告人冉某锋是既遂还是未遂;第四,被告人冉某锋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利。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是对上一部分所提炼的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分析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论,得出应适用“公务论”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通过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分析,明确了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第三,通过对被害人认识因素对诈骗罪认定影响进行分析,得出被害人有所怀疑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第四,通过对犯罪既未遂进行分析,得出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部分是通过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理论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具体分析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得出本案中冉某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诈骗罪,而本案应当以房屋拆迁补偿款被行为人实际占有时为诈骗罪既遂,即财政将拆迁款拨付至行为人账户为准,因统建房为不动产,应当以产权过户至行为人时为既遂。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启示。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得出一定的启示,即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罪与诈骗罪二者是不一样的,有效区分二者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我们在进行定性时要综合考量,才能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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