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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视域中的政府律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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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1.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

二、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政府律师与相关概念辨析

1.政府律师

2.公职律师

3.政府法律顾问

4.法律援助律师

(二)法治政府视域下的政府律师制度

1.法治政府的职责要求

2.政府律师的责任价值

三、政府律师制度的地方实践

(一)我国地方政府律师试点比较

1.厦门“内部置换”模式

2.广州“专门机构”模式

3.扬州“政府雇员”模式

4.几种典型试点的横向比较

(二)我国政府律师实践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管理方式不尽科学

3.政府律师身份混同

4.正式制度亟待形成

四、境外政府律师制度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师制度考察

(二)域外典型政府律师制度比较

1.新加坡模式

2.美国模式

3.日本模式

(三)域外政府律师制度经验总结与借鉴

1.清晰的职业定位

2.较高的职业地位

3.完备的专业素养

五、法治政府视域下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政府律师制度适用模式的反思

(二)完善政府律师制度的相关立法

(三)明晰政府律师的身份定位

(四)确立政府律师的管理主体及模式

六、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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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全面依法治国”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就世界范围看,在法治政府建设和维系中,政府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制度性安排。该制度不仅可以有助于法治政府的构建,契合了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律师制度形成对政府行使职权的良性制衡,使得权力得以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从这一意义来看,研究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理论,比较不同类型的政府律师制度实践模式,对于完善我国政府律师制度,提高我国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从实践视角而言,政府律师制度在我国并非一项全新的概念,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部分地区便开始了政府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其中典型代表地区为厦门、广州、扬州等地。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实践试点,各地也形成了风格迥异的试点模式,但尚未就实践试点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更没有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因此,我国当下的政府律师制度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亟待进一步地确立。法治政府建设千头万绪,政府律师制度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设立与完善这一制度的改革目标。本文拟选择政府律师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改革背景之下,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之路提出些许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具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政府律师制度相关的理论铺垫。首先以厘清政府律师概念为论述的前提与出发点,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学理解释,并与这一制度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可以令本文的研究对象——政府律师制度更为明晰。在此理论基础之上,从法治政府的职责要求与政府律师的责任价值为论述重心,进而对政府律师制度的设立意义予以详细论证。 第二部分为考察我国当前典型的政府律师制度试点。主要选取了厦门、广州、扬州这三个主要地区的相关制度试点作为考察对象,分别考证各自的具体制度设计、运行特色与实际效果,进行横向比较与总结,分析制约试点效果的主要因素。 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香港地区和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国家的政府律师制度进行考察,通过考察与对比各类制度模式,进而总结和归纳出其可参考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将主要论述我国在未来构建政府律师制度时应当反思与改进之处,主要包括立法层面的构建、对律师定位的清晰化、对管理模式的规范化等内容,并对我国这一制度运行所应遵循的原则和采用的模式进行论证,以期解答法治政府运行目标下如何有效实现政府律师的价值这一命题。

著录项

  • 作者

    吴昊;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政治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宋玉波;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学各部门;法律;
  • 关键词

    法治政府; 视域; 政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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