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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以陈某某交通肇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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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条件

(二)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过失犯罪中疏忽大意的认定标准

(四)“逃逸”行为的适用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研究

三、本案分析与研究结论

(一)陈某某遗弃行为同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二)陈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对陈某某“逃逸”行为的适用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四)对陈某某行为的定性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分析

(二)事故认定书在刑法领域的适用问题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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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交通肇事中,肇事行为同最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使得刑法因果关系在判断上出现困难,介入因素是否可以中断因果关系,学界对此观点不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此外,逃逸行为一方面作为交管部门认定行为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乃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条件之一,另一方面又将逃逸行为作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独立条件,如此是否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上述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首先介绍案由和案情,接着介绍理论及实务对该案被告行为在定性上的分歧意见,最后对分歧意见所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由此引出文章对争议焦点问题的探讨。 第二部分为法理分析。针对分歧意见分别论述争议焦点背后涉及的法理问题,其中包含:其一,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问题;其二,介入因素对肇事行为与最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会产生影响的问题;其三,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四,将逃逸作为认定行为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之依据的前提下,又将逃逸行为作为独立的入罪条件,如此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 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第二部分对争议焦点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入探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得出处理意见。陈某某的遗弃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陈某某主观具有疏忽大意过失之罪过,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逃逸行为进行多次适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案中陈某某仅对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负责,但依据可容许的风险理论,该行为应不作为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针对法理分析和案例结论,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转化为故意杀人,应当区别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认定犯罪的参考,司法机关不可完全依赖其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应该准确把握作为义务之来源与是否产生了法律禁止的结果。

著录项

  • 作者

    徐文丽;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法实务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荣飞;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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