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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买盗卖他人股票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以钱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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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钱某的行为定性

2.构成犯罪的观点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争议焦点

二、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股票的简述

1.股票的概念

2.股票的法律性质

(二)股票交易流程简要介绍

(三)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之后与自己进行交易获利的行为定性

1.对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关罪名的分析认定思路

2.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3.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毁坏行为”的解释为视角

4.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5.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钱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中盗窃数额的认定

1.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的性质

2.盗窃数额对犯罪形态的影响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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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及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发达,极大促进了市场的交换效率与资本的优化配置。同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智能化发展,证券市场与计算机的结合使得证券交易朝着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由于证券市场交易的快捷性、自动化,使得一些针对公民证券利益的犯罪行为显得更加隐蔽性和便捷化,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他人股票成为此类犯罪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证券市场交易有其自身的规则加上犯罪行为多借助于计算机完成,从而增加了司法机关把握该类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难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不同意见的主要原因。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他人股票行为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共约两万三千余字。 第一部分:案情的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分析案情及总结实践中分歧意见的基础上,归纳出如下争议焦点:一是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的区分;二是股票是否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三是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造成他人较大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四是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造成他人较大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五是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造成他人较大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六是本案中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 第三部分:对本案中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从以下方面入手对上述争议焦点展开分析:一、通过对证券市场交易过程的法律分析得出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无权代理行为;二、通过对股票性质、特征的分析得出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三、通过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行为的分析把握得出,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四、通过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观要件及客体分析得出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五、通过对证券市场交易过程、规律的把握得出,在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虽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这仅仅是整个犯罪行为的部分片段的表现,通过整体把握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行为得出该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六、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只是在形式上利用互联网在证券市场上在遵循证券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股票买卖,但其本质仍然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七、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自己交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当天股票收盘价格减去实际交易价格得出,而不应再考虑股票市场以后的行情变化给行为人和被害人带来的财产的增减。 第四部分:案件的分析与结论。即通过上述法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得出结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当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第五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侵犯公民证券利益的犯罪行为时,首先要正确把握整个现代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不同作用,在此基础上对行为作出法律评价;注意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

著录项

  • 作者

    周猛;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法实务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世伟,李国强;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股票; 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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