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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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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必要性

(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规范商标权转让秩序

(三)繁荣商标权转让市场

二、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价值理念

(一)交易安全

(二)公平理念

三、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特殊性

(一)商标权利属性的特殊性

(二)商标权公示的特殊性

四、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域外参考

(一)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域外考察

(二)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域外经验之参考

五、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律构造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六、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重构

(一)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现状

(二)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三)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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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民法上的重大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而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商标法上的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却鲜有人论及。基于民法与商标法的关系,在商标法未明文规定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情况下,法官能否类推适用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保护商标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如果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果不能,为何?各法院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一,进而导致了司法裁判的分歧。本文以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试图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法哲学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全面、系统的阐释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必要性、价值理念和特殊性,并参考域外经验结合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建立一种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权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六个部分,共计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规范商标权转让秩序和繁荣商标权转让市场三个方面讨论了是否应当保护商标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现行法对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采取的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兼债权救济的保护模式仅保障了原本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致因他人的行为而流失,但并不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行为取得的新的利益,更不足以为商标权受让人提供一种确切的行为指引和心理预期,这不利于规范化的商标权交易模式的形成,亦不利于类型化的商标权交易行为重复进行。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对商标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第二部分旨在讨论法律应当以何种标准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及这种保护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本文从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本质出发,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应当符合交易安全和公平的价值理念。交易安全是法的秩序价值的基本要求,是人类社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减小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促进交易发生的基本价值追求。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经济理性。法律上的公平是前提公平、分配公平、交换公平和矫正公平的逻辑统一体,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应当以法的公平理念作为评判标准。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价值理性。 第三部分从商标的权利属性和商标权的公示两个角度探讨了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特殊性。首先,就权利属性而言,本文从商标的注册到使用的价值形成过程阐释了商标权的存续状态和受到的限制不同于物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继而导致了商标权的稳定性、财产性和支配性不同于物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其次,就商标权的公示而言,本文根据我国商标权的公示现状从理论上探讨了商标权的公示方式,认为,《商标注册簿》上的“登记”最适合作为商标权归属与变动的公示方式,但是其公示生效的时间点与公示的公信力不同于物权的公示。商标权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同于物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第四部分从域外商标法律制度着手,分别考察了采取商标权转让登记要件主义立法例和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地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主张我国应当参考域外经验并结合本土制度构建一种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权的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五部分旨在结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阐释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权的法律构造,具体而言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一般要件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受让时善意、合理对价、完成公示、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特殊要件为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无混淆或其它不良影响。就其法律后果而言,当善意第三人符合取得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时,善意第三人即取得商标权,原商标权人可以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善意第三人不符合取得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时,商标权仍归属于原商标权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向行为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若善意第三人因使用受让的商标给原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原商标权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第三人和无过错的行为人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立足于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之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商标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积极信赖保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建立一种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权的制度。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完善的商标权公示制度为前提,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商标权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明确《商标注册簿》上的“登记”为商标权公示方式的法律地位,将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无效、注销等涉及商标权设立、变化、变动、消灭等事项的详细信息记载于《商标注册簿》作为商标权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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