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郭宗闵案的有关情况
(一)案情简介
1.一审情况
2.二审情况
(二)争议焦点
二、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一)对“生活中心”的理解
1.主观意愿
2.客观事实
(二)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理解
(三)对“除外情形”的理解
(四)本案判决所体现的相关判断标准
三、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一)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界定
1.适用范围
2.对“共同”的理解
3.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间的关系
(二)本案判决对此问题的理解
四、本案引发的反思
(一)对《解释(一)》第15条的完善
1.引入主观意愿的考量
2.明确连续居住的时间标准——“相对连续”
3.由“等情形除外”向“等情形可以除外”过渡
(二)引入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界定
1.第一步:明确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2.第二步: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
3.第三步:必要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