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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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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1.消除“同职同权”弊端的必然要求

2.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价值的必然选择

(二)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可行性

二、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一)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适用领域

1.司法裁判方面:划分陪审团和法官的权限

2.司法审查方面:确定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3.司法统一方面:维持上诉审查的锥形结构

(二)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歧

1.概念说

2.分配说

3.功能说

(三)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实践操作

(四)小结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方式

(一)我国试点法院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现状和问题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基准

1.内涵层面

2.应用层面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路径选择

四、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问题的保障机制

(一)审判组织方面

(二)法官指示制度方面

1.法官指示的内容

2.法官指示的时间

3.法官指示的救济

(三)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把握案件信息方面

1.阅卷权

2.调查权

3.庭审实质化

(四)评议与表决制度方面

1.表决规则

2.意见分歧时的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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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运行多年,但却一直因“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饱受质疑。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审理认定问题”。明确了我国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将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由于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区分开来,如何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视角,探讨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在于作此区分是消除“同职同权”弊端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价值的必然选择。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在于两者在文义上具有不同内涵,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离符合分析问题的逻辑,以及实践中具有分离两者的不同模式选择。 第二部分为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比较法考察。西方两大法系主要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用于划分法官和陪审团的权限、确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及划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权三大领域。域外理论界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概念说”、“分配说”和“功能说”等观点。域外司法实践中则主要通过“三步走”的审判流程和问题列表制度通过分配法官的职权和陪审团的职权解决事实和法律的区分,且呈现出历史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机制。此部分首先对我国试点法院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做出总结。然后针对我国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较为模糊的问题,从概念层面和应用层面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可参考的基准。最后提出实践中应通过问题列表制度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并提出完善我国问题列表制度的建议。 第四部分为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问题的保障机制。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只是确立相应的审查机制的手段而非目的,在陪审员需要认定的事实问题已经明晰的情况下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障陪审员正确、高效的作出认定。因此需要从改造审判组织架构、明确法官指示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把握案件信息、完善评议与表决机制四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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