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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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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

(一)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立法目的

(二)修改超范围判断规则的流变

(三)不同修改情形下判断规则的差异

二、专利修改超范围在审查和审判中的龃龉

(一)修改超范围在审查和审判中的判断

(二)修改超范围在审查和审判中的龃龉

(三) 审查和审判中龃龉的原因

三、专利修改超范围判断规则的域外借鉴

(一)日本“技术贡献判断论”

(二)欧洲“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

(三)美国“书面描述原则”

(四)台湾地区“直接且无歧义得知”

四、对我国专利修改超范围判断规则的修正

(一)严苛的“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

(二)缺位的“支持性”

(三)宽松的“直接、明确推导”

(四)修改超范围判断规则的修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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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了修改不得超范围的限制。但是,什么是“记载的范围”?如何认定修改是否超范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未作规定。《专利审查指南》认为,如果要不超范围,则修改后的内容要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但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往往要求唯一地确定,导致出现审查过于严苛的弊端。在专利修改的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而专利代理人士也纷纷主张对现行判断规则进行修改。因此判断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本文正是在提出这一问题后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旨在明确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首先论述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立法目的在于落实先申请原则和公开换保护的原则,以实现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其本质在于防止修改中加入新的内容。其次,阐明了修改超范围判断规则的变革。最后针对不同修改下判断规则的差异进行了说明。 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专利修改超范围判断在审查和审判中的龃龉。首先阐明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活动中各自是如何判断修改超范围,其次通过具体的案例比较修改超范围在审查和审判中不同的着重点,最后通过授权审查和司法审查的目的、原理之不同,对二者出现不同的判断规则进行解释。 本文第三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了美国、欧洲、日本和台湾地区关于专利修改的立法规定,以及在具体判断中的审查观点和司法意见,从中分别提炼出了“书面描述”、“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技术贡献论”和“直接且无歧义地得知”的判断模式特点,以资我国借鉴。 本文第四部分系对我国专利修改超范围判断规则提出修正意见。首先对现行的“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支持性”和“直接、明确推导”的判断规则进行了分析评判。其次在判断规则的指导下,提出仍应适用“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规则,同时明确判断主体、判断范围和判断区分点。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对二次概括、数值限定、具体放弃这三种常见的修改情形提出了修改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陈炬亮;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知识产权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康添雄;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药事组织;
  • 关键词

    专利; 超范围;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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