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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毒品控制交付行为之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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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概念

1.控制交付的语义渊源

2.控制交付的国际法规定

(二)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我国的相关理论概念

1.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2.学理上的定义分析

二、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基本特征及理论分类

(一)基本特征

1.实践样态

2.“警察圈套”理论与控制交付行为定性之间的关联

3.合法的诱惑侦查理论与控制交付行为定性之间的关联

(二)理论分类研究

1.事实层面上的分类

2.法律性质层面上的分类

三、 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定罪问题

(一)法益问题之辨析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1.纯正控制交付行为的入罪分析

2.非纯正控制交付行为的定罪分析

四、 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犯罪形态问题

(一)争议观点评析

(二)本文观点论证

1.纯正的控制交付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

2.非纯正的控制交付行为犯罪形态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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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控制交付”状态下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及犯罪形态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素有争议。一方面,司法实践部门“理所当然”地将其认定为犯罪,并且是既遂形态。另一方面,理论界的相关研究尚不够深切,不足以为司法实践部门提供清晰而准确的指引。该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研究。“控制交付”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本文所要讨论的即在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交付措施之下的,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交付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基本概念。通过对“控制交付”的国际公约相关概念、域外国家法律规定及国内理论界的相关认识进行分析。可见,控制交付,是一种由物找人的侦查措施,而所谓的毒品控制交付行为即在侦查机关监控下的,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并不知情的毒品交付行为。 第二部分分析研究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理论分类。通过案例可见控制交付行为存在着多种实践样态。通过对其与合法的诱惑侦查和“警察圈套”的关联性分析,可见其基本特征。控制交付是一种复杂的侦查措施,行为人的交付行为在主观上受到侦查机关不同程度的影响。控制交付行为可以分为纯正的控制交付行为和非纯正的控制交付行为。 第三部分是对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定罪分析。控制交付状态下的毒品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与非控制交付状态下的一般毒品犯罪行为相比较,二者侵犯的刑法法益并无二致,即皆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控制和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公众健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的定罪既要从客观方面界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要从主观上界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犯意。纯正的控制交付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非纯正的控制交付行为中的犯意引诱型交付行为应当根据侦查机关实施引诱的程度分别讨论:一般情形下,侦查机关只实施了轻微的引诱,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毒品交付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特殊情况下,当侦查机关采用过度引诱手段,达到完全影响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时,以及在“双套引诱”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并不具备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部分进行出罪。 第四部分探讨毒品控制交付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首先,对犯罪形态认定的各种学说进行评议,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其次,阐述并论证本文的观点,即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点,论述了毒品控制交付行为中纯正的控制交付与非纯正的控制交付中行为人的各种交付行为的犯罪形态。在控制交付措施中,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完成,但由于毒品已经被合法控制而无法流入非法市场,其行为所对应的社会危害性就无法产生,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未遂。如果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交付行为在实质上得以完成,控制交付措施失败,毒品流入社会,就应当认定为既遂。

著录项

  • 作者

    曾翠萍;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高维俭;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国家行政管理;刑法;
  • 关键词

    毒品控制; 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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