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分析与完善
【6h】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分析与完善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第一节 强制医疗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第三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第四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原则

1.4.1 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相结合原则

1.4.2 必要性原则

第二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第二节 当事人不具有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第三节 法官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不足

第四节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行政化色彩浓厚且判决方式存在矛盾

2.4.1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行政化色彩浓厚

2.4.2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处理方式存在矛盾

第五节 未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长期限与刑期折抵

第六节 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能力不足

第七节 刑事强制医疗的定期诊断评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第八节 未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

第九节 法律援助引入过晚

第三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第一节 扩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

3.1.1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1.2 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罪犯

第二节 应当赋予当事人特定条件下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3.2.1 存在法定事由时当事人有权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

3.2.2 案件移交公诉部门后当事人有权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

第三节 保障法官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认定权

3.3.1 法医精神病鉴定不应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认定

3.3.2 由法官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可行性

第四节 改变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五节 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高期限和刑期折抵

第六节 加快安康医院的建设发展,扩大强制医疗机构的范围

第七节 细化定期诊断评估制度

第八节 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

第九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引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针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仍然存在人身危险性,则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刑事特别程序。本文通过三大部分的论述,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本部分对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的概念进行介绍,并指出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刑事特别程序,其目的是社会防卫与医疗救助。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应当遵循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相结合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下分为九个具体问题,指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问题包括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当事人不具有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权利;法官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不足;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刑事强制医疗案件行政化色彩浓厚且判决方式存在矛盾;未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长期限与刑期折抵问题;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能力不足;刑事强制医疗的定期诊断评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未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以及法律援助引入过晚。
   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建议。分别是扩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将实施暴力行为且仍然具有人身危险性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实施暴力行为且仍然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在监狱服刑期间患严重精神疾病的罪犯也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中;应当赋予当事人在案件移交公诉部门后,存在法定事由时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保障法官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认定权;改变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生效后方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高期限和刑期折抵问题;加快安康医院的建设发展,扩大强制医疗机构的范围;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将强制治疗的最高期限定为3年,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执行期限;细化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每三个月对精神病人进行一次诊断评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引入,而不是仅限于审判阶段。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