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第一节 强制医疗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第三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第四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原则
1.4.1 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相结合原则
1.4.2 必要性原则
第二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第二节 当事人不具有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第三节 法官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不足
第四节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行政化色彩浓厚且判决方式存在矛盾
2.4.1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行政化色彩浓厚
2.4.2 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处理方式存在矛盾
第五节 未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长期限与刑期折抵
第六节 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能力不足
第七节 刑事强制医疗的定期诊断评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第八节 未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
第九节 法律援助引入过晚
第三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第一节 扩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
3.1.1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1.2 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罪犯
第二节 应当赋予当事人特定条件下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3.2.1 存在法定事由时当事人有权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
3.2.2 案件移交公诉部门后当事人有权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
第三节 保障法官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认定权
3.3.1 法医精神病鉴定不应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认定
3.3.2 由法官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可行性
第四节 改变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五节 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高期限和刑期折抵
第六节 加快安康医院的建设发展,扩大强制医疗机构的范围
第七节 细化定期诊断评估制度
第八节 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
第九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引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