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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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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概述

1.1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含义和特征

1.1.1 附随义务的含义

1.1.2 附随义务的特征

1.2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历史轨迹

1.2.1 附随义务理论在罗马法中的萌芽

1.2.2 附随义务在法国司法中的探索

1.2.3 附随义务在德国判例法中的确认

1.2.4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附随义务理论的发展

1.3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与合同法上其他义务的比较

1.3.1 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

1.3.2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

1.3.3 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2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内涵

2.1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2.1.1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准

2.1.2 附随义务的理论支撑

2.1.3 社会本位的诞生

2.2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价值

2.2.1 维护交易安全

2.2.2 提高交易效率

2.3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功能

2.3.1 弥补合同漏洞

2.3.2 辅助实现给付义务

2.3.3 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3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表现形式

3.1 通知义务

3.2 协助义务

3.3 保密义务

3.4 安全保障义务

3.5 不作为义务

4 违反《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

4.1 关于“分离说”与“统一说’’的讨论

4.2 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4.3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4.3.1 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式

4.3.2 违反后合同义务之责任形式

4.3.3 违反附随义务之责任形式

4.4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5 《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法律完善

5.1 明确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

5.2 肯定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5.3 关于是否可以享有抗辩权的讨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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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罗马法时期,附随义务就已经形成了雏形;在《法国民法典》中,附随义务被第一次列入到立法当中,《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通过法国法的探索与实践,附随义务最终在《德国民法典》中被确立为契约的一般条款。附随义务的存在,旨在能更周延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财产利益以及给付利益等合法权益。然而,附随义务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加上人们在实践中对其理解得不够充分,导致附随义务并不能够充分发挥出它的功能和价值。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的纷繁复杂,新的附随义务不断出现,附随义务也就越来越突显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势必会引起学界和司法界对其的重视。
  本文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附随义务概述。这一部分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历史轨迹、含义和特征等方面做了基本论述。第二部分为合同附随义务内涵的界定。这一部分是本篇文章的核心部分,分别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支撑、价值功能、表现形式以及民事责任方面进行论述,进一步对附随义务的内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为合同附随义务的完善。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完善附随义务体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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