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税的选择——碳税/能源税的国际经验

摘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上个世纪70年代,OECD 各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主要是以直接管制为主,但因干预失灵、产业发展、执行不完全等种种 原因,使得污染问题未能明显改善,而废弃物也日益增加。因此,OECD在80年代开始检 讨直接管制手段的有效性,并开始承认具有经济诱因的环境政策工具(简称经济工具)的潜在功能(Buckley,1991;OECD,2000)。以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为基础的经济工具主要包括:收费制(排污收费和环境税),防污补贴,可转让排放许可证, 保证金退还制度等。90年代以后,为达到保护环境、增加就业的目的,欧洲国家兴起了“双 重红利”理论为指导的环境税改革(李涵茵,2002)。皮尔斯(Pearce,1991)指出了收入中性的环境税改革是可以在改善环境的同时获得税制效率的改进。从而确立了环境税“双重 红利”思想,减轻了税制改革的政治阻力,增大了政策制定者实施环境税的信心和决心。在“OECD成员国的环境税现状和发展趋势”报告中,Jean-Philippe Barde指出,环境税不仅具 有保护环境的潜力,而且还有提高经济效率的潜力。一方面提高环境税税率, 另一方面减 少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以刺激就业的增长,环境税改革作为“绿色”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新的发展趋势(Barde,2000)。因此本文将从整个环境税体系的视角出发,量化分析英国、美国以及日本能源产品相关税收,并与中国的现状进行对比,为今后的中国节能减排工作和环境税制改革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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