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有关问题探讨

摘要

根据全国抗洪减灾需要,我国在主要江河规划建设了98处国家蓄滞洪区,面积3.4万平方千米,区内人口1693万人,耕地面积2632万亩,涉及13个省(直辖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蓄滞洪区先后运用了400多次,在防洪抗洪的关键时刻发挥了消减洪峰、蓄滞超额洪水的重要作用,保障了重要防洪目标安全,为全国防洪减灾作出了巨大贡献.2000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明确了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等.自《办法》出台以来,河南、安徽、湖南、湖北等省多次按照《办法》规定对运用的蓄滞洪区执行了补偿,为保证蓄滞洪区及时发挥作用和区内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需要.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说过,“任何制度都是对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响应”.为了进一步确保防洪工程充分发挥作用,使国家蓄滞洪区能够顺利运用,保障区内群众利益,促进流域人水和谐,加强规范管理,需要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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