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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洪良国际案例剖析——论证券发行欺诈投资者保护的新模式

摘要

本文通过对洪良国际案例的剖析,将香港证监会以及高等法院对洪良国际欺诈发行上市案例所作出的处罚和判决视为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一种新途径。的确,如果可以采取欺诈上市公司进行主动回购,这样可以加快对于投资者的金钱损失的补偿,中间不仅免去了巨额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还可以大大缩短过去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判决而耗费的冗长的实际。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洪良案例在香港证券执法历史中尚属首例,而在中国资本市场当中,要推行这种方式的救济,目前来看还不完全具备法律上的顺畅的通道,但笔者建议在新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时,可将其作为一项考虑,以破解当前投资者进行证券诉讼的困境。而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这种救济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冻结金额的范围,进行回购股票决议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回购股票的价格和数量以及股票回购后的处理等问题都可能出现特别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在英美法体系法官造法的背景下可能存在灵活性,但在大陆法成文法律制度背景如何处理,都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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