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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流域管理立法比较研究——以《太湖管理条例》草案及《TVAA》为例

摘要

流域管理问题是水环境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流域管理的成效不仅影响到流域内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关乎国计民生。美国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TVAA),设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对田纳西河流域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2002年,我国水利部开始进行《太湖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2010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太湖管理条例》也成为了我国第一项流域管理立法的尝试。《太湖管理条例》一旦颁布,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TVAA》是由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案,其设立的TVA具有行政公司的性质,在流域管理方面享有包括立法、行政在内的高度权限。美国的TVAA模式是流域管理立法的典范,但是由于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对于一些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也不宜照搬照抄,而应有选择的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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