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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完善

摘要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行政法被裁量的术语统治着".行政裁量权象把"双刃剑",一方面必要的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能动性,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的正义;另一方面,过宽的行政裁量或者行政裁量的恣意和滥用,违背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和谐.建立裁量基准来规范行政执法,已成为现阶段理论界比较认同、行政机关大力推广的一种制约行政裁量权的手段.在烟草行政执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已逐步出台烟草专卖行政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细化,但裁量基准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鉴于此,笔者提出从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严则、制定控制技术和制定程序四个方面完善烟草行政处罚裁量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规则化的裁量标准来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约束,保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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