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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养子女权益公权力保护之完善

摘要

收养为建立一拟制血亲关系,其历史之悠久,且又历久弥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我国未成年养子女作为弱势群体,其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很多,国家公权力是权益实现的根本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和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增加和观念的变化,我国公权力保护在某些主要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在《收养法》回归《民法典》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养子女权益公权力保护,学者们往往借鉴外国的研究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移植,在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独特的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方面,有时候显的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为此,被收养人这样特殊的弱势群体急切需要保护,包括确立收养子女时的优先收养,明确试养期制度,明确养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明确收养关系解除或无效时对未成年养子女的法律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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