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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专章列入特别程序编,首次从立法角度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原则在刑事立法层面的切实体现,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完备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缺失曾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漏洞和缺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有了立法保障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从制度细化、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监督机制等各方面配套跟进。首先,要将目前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宽泛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加以明确,规定有正规工作的未成年人可由工会派出合适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可由妇联派出合适成年人,再次,要对合适成年人培训及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最后,为了防止制度的形式化,要制定合适成年人的具体工作要求,由办案机关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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