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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确地之下的新人地矛盾——兼与于建嵘、贺雪峰教授商榷

摘要

“确权确地”作为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方式,在强化对既有农户承包权的保护的同时,也引发农户争夺承包权、承包权与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值得注意的负面效应:否定了集体成员后来者的承包权,无益于无地、少地农户的利益增进;压缩了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农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虚化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易引发乡村治理危机.“确权确地”应进行调整并适时跟进配套措施: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对农地进行合并、成片整治;推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制度联动改革,建立农地退出机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调控土地租金.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信托制经营,探索集体所有制新的有效实现形式.“确权确股不确地”更加能够保障集体成员权,有利于推动规模经营和公共事务的建设,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对其实施范围不应加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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