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伤鉴定中突出存在的四大问题

摘要

目前,因精神诊断缺乏形态学手段,精神伤残鉴定主要依赖鉴定人的经验和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故至今未产生也很难产生国家统一制定、颁布的《精神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既然没有一个规定的尺度,在精神鉴定的实践中,各地鉴定机构甚至不同的鉴定人往往各行其是,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与争论。“应激相关障碍”的前提是,经历重大的、异乎寻常的生活事件的打击,或长期的困难处境的存在,并且当事人的“精神障碍”与前提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即使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其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也要严格把握。目前执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应激相关障碍没有相应的评定条款。根据既往《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CCMD-3之规定,人格改变不属于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现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的细则,“器质性人格改变”则属于“重伤一级”范畴。笔者认为,不同被鉴定人器质性损伤的严重程度有轻有重,其导致的人格改变的严重程度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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