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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

调整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方式,依法对自然垄断环节进行管制、防止滥用市场权力,依法维护竞争环境、规范竞争行为,构建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铁路运输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基本理论出发,对构建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框架及当前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讨.政府监管是对垄断权利、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等市场失灵的反应,但也可能会引起很高的行政成本;政府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的内在组成部分,但不具有宏观调控的一般性,而是个量的差别管理,是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过程,是政府部门依法对企业的有关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采取集中模式,设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是铁路行业建立政府监管体系较为合理的选择.监管机构应该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规则并依法监管,确保铁路运输市场的高效运转.铁路行业的政府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路网价格、服务质量、市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争议行为的调节和裁定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性监管和对铁路运输生产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的社会性监管.要建立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体制,当前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引入竞争为导向,深化铁路改革,重塑政府监管客体;以政企分开为契机,尽快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政监分离;以转变观念为基础,提高监管技术,培训监管队伍;以规范化为原则,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政府监管法律体系;以定量化为目标,解决成本测算问题,保证监管政策切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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