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非政府投融资方式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中的法律问题

非政府投融资方式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在传统的公益服务体制下,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一直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并以政府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形式来运营并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政府和运营单位之间是行业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监管关系,服务责任属于政府。这种政府投资方式由于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和投资效率低下等弊端,我国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化进程加快的需要。而根据"三同时"等环境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各自建造的污染处理设施是专门用来处理各自单位产生的污染废弃物,这些设施多不可能也不适宜投向社会进行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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