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字号商标纠纷及其理处

摘要

本文指出字号同业为了防止和杜绝各种假冒牌号行为,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这几种措施,从事前防范,到经营规范,到事后惩处,立此存照,经营者依靠自身的力量、同业的约束和官府的权威,在应对字号商标的假冒方面,作了种种努力。从实践来看,字号同业和官府的通力合作,对于打击假冒,杜绝冒牌,净化经营环境,是起了相当作用的。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假冒伪劣殊少风险的社会大背景下,一个颇负盛名的字号,可能在创出品牌的前期投入和维护品牌、打击冒牌的后续投入的成本均相当高。从假冒商标字号的理处来看,官府裁断缺乏基本准则,全社会商标意识淡薄,保护商标不力。一部《大清律》,并没有对字号商标假冒作出任何规定。官府受理票控,只是凭成案和经验,凭籍商业同行的公议或建议,对案情作出判决。这种状况,直到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后才有所改观,全社会商标意识也更加明确,对于是否是冒牌,认定也较为慎重,侵害商标的认定和打击冒牌的措施才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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