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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气候变化的核灾害应对制度变革

摘要

核灾害的应对重在预防.按照灾害的三分法,核灾害属于环境灾害,基本不具有自然属性而有着相当强的人为可防、可控性.通过对气候变化对核灾害风险的影响,提出了应对制度的立法理念应从减轻灾害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同时指出减轻灾害风险的应对制度内容创新,包括核设施选址必须夯实程序的整体性,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制度必须补充发展权补偿的内容,防灾规划必须在体系完善基础上“融入主流”,核灾害具有长久性、严重性和致命性,适应气候变化的核灾害应对制度变革,即依据变化的外部条件而谋求适应性的变革,需要构建“有机一适应型”的组织关系,需要权威,也需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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