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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理论定位与法制比较

摘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必须依法推进.缺少法制保障,难以形成三地的协调一致,难以规范协同发展的各种措施,难以将国家战略进行有序化实施.因此,探索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理论定位与法制比较对于这项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基础性意义.从表面上说,行政协议的提出对习惯性表述具有颠覆效应。从实质上说,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具有本质不同。经济协作、法规先行是近年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工作经验与战略指导,也是区域内各利益主体互利共贏的政策保障。因此,京津冀三地政府通过立法协调机制,形成一个透明的,可预期的一体化市场规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这将成为提高京津冀协同规模优势和持续发展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而国内外都市圈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法制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硬法为先”与“软法主导”之别,即依法治城与政策导引;“社会性”与“国家性”之别,即民众参与与政府主导;“自治”与“一体”之别,即地方自治与市场一体的差异。因此,理清京津冀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制度定位与形式是决定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成功与否的法治任务,也是我国区域性行政立法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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