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轨制:我国统一《投资法》立法设计

摘要

我国内资法和外资法分立,与外资国民待遇原则的国际趋势不符,我国投资相关立法零散,位阶低,缺少人大出台的统一立法,立法目的和原则偏颇,重准入,轻运营规制,表述上重利用外资,轻保护.我国应实行"单轨制",我国《投资法》应明确国民待遇原则和原则上不征收及足额补偿原则,继续坚持特许协议的国内契约性质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维持"五个平衡",即维持有限的投资管理权力和无限的市场经济下的投资自由的动态平衡,维持国家经济主权和投资者权益的动态平衡,维持内资和外资平等保护的动态平衡,维持准入前规制和运营及退出规制的全程动态平衡,维持国家、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之间利益动态平衡.在反驳"跨国公司霸权"和"法律保护与持续的投资相称"的观点的基础上,设计了组织机构和缩小南-北外资立法差距,建立南-南比较引资优势的投资立法内容,以投资立法确定外资合作成果并推进双边、多边投资领域的谈判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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